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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焦学磊     编辑:焦学磊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摄影 审稿 孔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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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6月15日第16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2021年9月1日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严肃采购纪律,明确责任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备注预算要求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办法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及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工程等。

本办法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择优、高效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决策、分类采购、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形式。政府采购事项,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备注预算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达到额度标准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从与学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代理机构中产生。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厅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到应编尽编。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从财政厅建立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节能产品为强制性采购的,应当实行强制采购。

(三)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核。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用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其中,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第九条  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金额达到省政府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严禁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应经财政厅审批同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 “境外采购项目”,应严格界定,并集体决策。如该项目在原则上属于在国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按照《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17号)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实行限额控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其中乘用车、客车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在200万元(不含)以下)。

货物类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显示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家具用具、复印纸。

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如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商场直购。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而选择商场直购的,其商场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的最低报价。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

商场直购可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二)负责采购执行工作,强化对政府采政策落实,提高采购执行效率。

(三)根据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实际需要,编报采购预算实施计划。

(四)负责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录入及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备案,申请实施采购,根据采购合同备案情况申请项目实施资金。

(五)待财政厅审批同意采购计划后,与代理机构协作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六)通过学院内部程序择优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代理协议。

(七)组织实施学院重大采购项目采购参数的专家论证工作;

(八)联系纪检监察办公室委派政府采购项目监督人员,并会同监督人员一起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必须是校内评审专家库成员。校内人员只能作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严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九)参与采购需求部门发起的采购合同的审查及会签。

(十)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十一)牵头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

(十二)负责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料归档。

(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各部门、二级学院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和汇总报批。

(二)负责编制学院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对采购处室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

(四)负责按要求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统计。

(五)负责对编制的采购预算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的书面申请。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项目技术参数的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合同主要条款、项目验收标准等的拟订。若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的项目还需拟订和确认评分规则。

采购需求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学院利益,厉行节俭;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制作、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技术释疑。

(五)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在校园网发起采购合同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进行采购项目的预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实施项目验收。

(七)按要求整理、移交采购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

(八)配合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档案馆负责对采购相关部门报送的采购项目合同等资料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已归档项目档案的管理,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对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日常监督,并确定其监督形式。

(二)负责派出监督代表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三)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的举报,组织调查并回复处理决定。

(四)审核采购合同,督察采购合同履行及采购项目验收。

第四章  政府采购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和实施计划,项目需求论证、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采购实施与执行,确定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同备案、付款和结算记,文件归档,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根据代理项目总额均衡原则结合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代理机构考核情况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五条  采购流程管理:

(一)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各处室、二级学院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出本部门应当在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处汇总统筹,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

(二)采购预算报批、备案和采购意向公开。财务处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同意的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财政厅大平台报财政厅备案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具体操作为:采购计划备案后,在“意向公开录入”里对应已备案采购计划录入意向开内容;财政厅将大平台意向公开内容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和公开采购意向。

(三)进行项目需求论证。按照财政厅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采购程序,首先是进行项目需求论证(详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需求论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需求部门因制定采购需求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实施采购并将采购计划推送代理机构。采购意向公开发布一个工作日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大平台申请实施采购,财政厅业务经办人员和业务领导审核通过,采购处将相关计划导入外网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将相关计划发布给代理机构或竞价平台,组织实施采购。

(五)采购执行实施管理。

1.集中采购。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的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意向公开——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申请实施采购——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认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参加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理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并公告备案——履约验收——申请采购资金——付款——采购资料归档。

2)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申请实施采购——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发布需求信息进行采购——确认采购结果——网上制作电子合同和验收书并签署同时公告备案——验收——申请采购资金——付款——采购文件归档。

2.分散采购。

学院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财政厅代理机构库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意向公开——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申请实施采购——确定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认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参加开标、评标——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理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并公告备案——履约验收——申请采购资金——付款——采购文件归档。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学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确认函盖章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及评审报告同时公告。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学院签订合同的,学院原则上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采购合同签订管理。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完成合同签订。

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属于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八)履约验收管理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会同需求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组织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合格的,由采购申请部门按程序办理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验收情况反馈财政厅。

重大、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者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九)资金支付管理。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采购预算、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支出票据、履约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

(十)资料归档管理。在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整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料并移交档案馆存档。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1周内向学院归口部门移交项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项目完成后由归口部门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并移交档案馆存档。

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预算签批表、项目采购过程资料(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等)、代理机构代理协议、合同审签表、合同、履约验收资料、付款资料等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十一)询问、质疑与投诉管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询问,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并通知采购需求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对采购过程中提出的质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需求部门配合,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若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厅提起投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需求部门配合,向财政厅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其处理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若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举报,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需求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流程。

采购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需求部门起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按要求附齐报批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厅批准。

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按照《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17号)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准备申请、申请表、公告等资料。

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厅批准前应进行论证和公示。

(一)论证。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要完整、清晰和明确,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和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公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网上公示证明材料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无须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学院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与供应商订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学院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并按照学院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采购申请部门应对具体合同条款严格把关,不得将未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学院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在采购预算金额之内。采购申请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及时提交档案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采购预算、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文件、合同文本、履约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用其他方式干涉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并申请其回避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核实后,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四川省和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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