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确保学院采购项目质量,根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履约验收的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学院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履约验收的执行依据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三)部颁标准、企业行业标准;
(四)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业要求;
(五)采购文件:
1.招标文件(含补充公告,潜在供应商质疑及答复);
2.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含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附件);
5.采购货物清单、交货清单等。
(六)中标人申请验收的文件。
三、履约验收小组的组成
履约验收小组由参与实施采购项目的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组织采购实施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一)监督代表由纪检部门负责选派,其职责是监督履约验收过程的规范性:验收小组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小组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监督代表来源如下:
1.原则上由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2.对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采购经费在3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邀请教职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代表或社会关注者等组成3 人以上单数的监督代表小组;
3.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在其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之后,应将其纳入监督代表小组中,并告知相关要求。
(二)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校外专家组成,并按下列要求组建:
1.一般小组验收:由本单位熟悉采购商品、设备的专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适用一般商品、设备的采购;
2.专家小组验收:由能够熟练使用采购商品、设备,熟悉政府采购政策,熟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校外专家组成,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采购经费在3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
3.验收小组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前期直接参与本单位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4.校外专家应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经学院批准直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并记录备案;
5.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采购项目应按相关要求组建验收小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直接参与本项目采购的负责人;
2.对项目进行采购评审的专家;
3.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4.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认为验收组成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履约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验收申请。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完成安装、调试、试用、培训等工作后,向采购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货物类验收申请应包括采购货物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如有缺陷应标明内容及原因。
(二)验收准备。采购部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使用人员进行初检并做好记录,初检合格后,采购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采购类别确定验收小组成员,下达《验收通知书》,通知采购部门需准备的验收资料和验收的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采购部门与中标人应按要求提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三)验收实施。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主动配合验收人员组织验收,主动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等物件。验收小组按《验收通知书》约定时间到达验收现场,会同验收监督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配置、配件、数量、服务内容等情况,现场对供货进行抽验,并作好验收记录。
(四)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符合采购合同(或采购公告)要求,验收合格”;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监督小组也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程序负责。验收报告是实施采购的重要凭据,采购部门据此提请财务处支付采购费用。
2.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
3.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的验收情况中注明违约情形,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1)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情形履约;
(2)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数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3)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4)其他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履约验收的资料管理
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履约验收方案、验收报告等文件装订成册,归入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本细则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