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等精神,为了满足学院一些紧缺岗位工作需要,在学院岗位结构控制数内做好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范围
(一)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
(二)管理岗位人员;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服务人员(仅针对引进高层次人员的配偶)。
二、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旗帜鲜明的政治态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品行;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岗位条件
1、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
①专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本科和研究生均为“双一流”高校或学科毕业或海外全球排名在100位以内的大学至少一年以上的留学经历。
②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在高校工作的优秀辅导员,可以适当放宽);
③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④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高校教师,不受“双一流”学校或专业毕业条件限制;
⑤荣获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受聘,不受以上学历条件限制。
2、管理岗位人员
①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②有政治面貌要求的岗位,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①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②大专毕业生,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初级及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参加过行业或省级相关技能比赛并获奖。荣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省”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③有政治面貌要求的岗位,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4、工勤服务人员
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岗位条件的;
②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来源
(一)个人应聘,应聘人员自行到学院递交工作申请;
(三)公开招聘,学院在网站等媒体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四、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工作程序
(一)个人应聘
1、应聘人员向学院提交工作申请和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2、组织人事处审查应聘对象基本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学院所需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3、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会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4、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求党委书记、院长意见;
5、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部门、需求部门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注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复查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应聘专职教师的应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有高校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学科(专业)对口教学岗位的,免测试)。
6、涉及应聘人员的一般性学术科研成果,由人事处会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认定,重要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出具报告;
7、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9、组织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
(二)公开招聘
1、学院拟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通过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2、应聘人员报名,并提交个人申请和简历等相关材料;
3、组织人事处审查应聘对象基本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所需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4、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会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5、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求党委书记、院长意见;
6、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部门、需求部门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注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复查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应聘专职教师的应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有高校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学科(专业)对口教学岗位的,免测试)。
7、涉及应聘人员的一般性学术科研成果,由人事处会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认定,重要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出具报告;
8、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9、组织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聘用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建议,直接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体检
应聘人员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六、回避
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办理聘用工作事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七、管理
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后,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纳入学院统一考核管理。
八、附则
1、四川财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聘用制度另行制定。
2、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