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中层干部正职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0-14    作者:    编辑:    来源:

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

中层干部正职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中层干部正职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院党委2014年第2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中层干部正职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

中层干部正职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经学院党委2014年第19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部分空缺的中层干部正职职位进行补充。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选任原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川财人〔2014〕3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干部任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财机党〔2014〕27号《中共四川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成立系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批复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选任职位及职数

工会副主席(中层正职)1名,学生工作部部长1名,图书馆馆长1名,校企合作处处长1名,继续教育中心主任1名,会计一系主任1名,会计信息管理系主任1名,思政部主任1名,艺术体育部主任1名,财税金融系党总支书记1名,会计一系党总支书记1名,工商管理系党总支书记1名,会计二系党总支书记1名。

三、资格与条件

(一)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具有四川省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

(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时间3年以上(2011年9月30日前任职)。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程序步骤

谈话推荐、个人陈述和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确定任职人选、公示与任命等。

(一)谈话推荐

在学院院级领导、中层干部、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分职位按1:1比例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学院党委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干部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分职位研究确定1名提名人选。

(二)个人陈述、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

召开个人陈述、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大会。大会由院级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人士、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支部书记参加。首先由提名人员按岗位顺序进行个人陈述,主要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个人陈述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在民主推荐中:院级领导投A票,中层干部投B票,其他参会人员投C票,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在民主推荐同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测评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之一。

(三)确定考察对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干部考核、一贯表现及人岗相适等情况,按选任职位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实行考察预告制,公布考察工作方案。组织人事处联合监审处组建考察组。考察主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岗位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个别谈话范围主要为院级领导、中层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教代会有关代表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被考察人所在部门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延伸至考察对象曾经工作单位和服务部门。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书面征求学院纪委意见。

(五)确定任职人选

组织人事处汇总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任职人选。

(六)公示与任命

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并办理任职手续。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10月15日-20日,谈话推荐。

(二)10月21日,研究确定提名人选。

(三)10月23日,召开干部大会,进行个人陈述、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

(四)10月24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公布考察对象名单。

(五)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公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六、纪律监督

全院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本次选拔任用实施方案,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准搞团团伙伙、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查核属实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院纪委,028-84642073;组织人事处,028-846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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